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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文明号”及“青年岗位能手”创建工作经费保障及奖励措施
镇精党发〔2013〕5号
“青年文明号”及“青年岗位能手”
创建工作经费保障及奖励措施
各科室、班组:
为加强争创省市“青年文明号”和“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的领导,进一步做好有关创建工作,确保各级“青年文明号”和“青年岗位能手”创建工作扎实有序地开展,提高集体和个人参与创建各级“青年文明号”和“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的积极性,形成学先进、赶先进、比先进的浓厚氛围,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各级“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按《“青年文明号”考核评比办法》的规定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的经费来源,不额外增加创建集体的负担,使“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真正能成为我院创建三级医院和文明单位的重要力量,长期保持“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的先进性和表率作用。经院党总支研究,决定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各级“青年文明号”和“青年岗位能手”创建工作保障经费及奖励措施,具体如下:
(一)对受表彰的“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号召医院团员青年向他们学习。对荣获“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和“青年岗位能手”,要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优先申报院团委其他荣誉及年底评先评优。
(二)荣获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一次性给予创建集体500元创建经费。自创建当年起每年年终由院团总支依据规范要求进行考核,考核为“优秀”者,给予集体年度创建经费500元。
(三)荣获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一次性给予创建集体800元创建经费。自创建当年起每年年终由院团总支依据规范要求进行考核,考核为“优秀”者,给予集体年度创建经费800元。
(四)荣获国家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一次性给予创建集体1000元创建经费。自创建当年起每年年终由院团总支依据规范要求进行考核,考核为“优秀”者,给予集体年度创建经费1000元。
(五)荣获市级“青年岗位能手”的个人,一次性给予个人300元激励费。
(六)荣获省级“青年岗位能手”的个人,一次性给予个人500元激励费。
(七)荣获国家级“青年岗位能手”的个人,一次性给予个人800元激励费。
(八)各级“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所获得的创建经费需用于集体自身建设和平时活动的开展,如购买创建所需的物品、开展技能培训、岗位练兵、结对扶贫帮困等,经费收支两条线,支出项目需经创建集体负责人签字认可,由专人逐项登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一旦发现并查实,将取消该集体“青年文明号”创建经费。
(九)集体如获得“青年文明号”、“巾帼示范岗”、“五一文明岗”等多项荣誉,享受奖励经费不重复,就高不就低。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办法解释权归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
2013年6月11日
抄送: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党委
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党总支 2013年6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