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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职工综合奖惩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
镇江市第五人民医院
镇精发〔2016〕5号
关于印发修订《职工综合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班组:
医院《职工综合奖惩办法》修订报告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院一次二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职工综合奖惩办法(修订)
2016年2月29日
附:
职工综合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先进,惩罚违纪行为,体现奖罚分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执业护士法》,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医院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全体在职职工。
第三条 奖惩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奖励和惩罚相结合,奖惩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考核、实施。并定期检查汇总,重大事宜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保证奖惩办法真正落到实处。为保证奖惩措施的公开公正,在涉及重大奖惩时,请职工代表参与监督。
第五条 经济处罚中的扣款方式主要为扣罚相关责任人的绩效工资。
第六条 行政处分的处理种类主要有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解聘、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担任行政职务的人员。
第七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24个月。
第八条 受到通报批评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解聘、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医院的人事关系。
第九条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经医院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章 奖 则
第一节 学术科研奖
第十一条 学术科研奖包括科研立项奖、科技进步奖、新技术引进奖、成果鉴定奖、科研申报奖、专利授权奖、科研成果转化奖、学术论文著作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奖、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奖等。奖励办法和标准系参照医院《科技管理条例(2014版)》。
第十二条 科研立项奖
对获得相关科研立项的课题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指令性科研项目,按资助经费(不包括匹配经费),奖励标准为:国家级30%,省部级20%,市厅级15%,院级、江苏大学项目不予奖励。
(二)获得省、部级指导性项目,给予2000元奖励;市级指导性项目、江苏大学项目给予1000元奖励;院级项目给予500元奖励。
(三)本单位为非第一承担单位的合作课题,按划拨到我院经费的15%奖励。
第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
对获得各级别科技进步奖的负责人,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国家级:一等奖奖励60万元/项,二等奖奖励40万元/项;
省部级:一等奖奖励30万元/项,二等奖奖励20万元/项,三等奖奖励10万元/项;
市厅级:一等奖奖励5万元/项,二等奖奖励3万元/项,三等奖奖励1万元/项。
说明:参加其他单位合作研究的有我院为署名单位的成果,国家级成果取第2-5名按相应奖励等级20%、10%、8%、4%的比例予以奖励。部(省)级成果取第2-3名按相应奖励等级10%、8%的比例予以奖励。市级成果取第2-3名按相应奖励等级8%、6%的比例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新技术引进奖
对获得新技术引进奖的负责人,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省卫计委新技术引进奖:奖励标准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
市卫生局新技术引进奖:奖励标准为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4000元。
第十五条 成果鉴定奖
鼓励对已完成的各级各类项目及时组织成果鉴定,通过成果鉴定的课题,给予课题责任人3000元奖励。
第十六条 科研申报奖
为鼓励全院医务工作者踊跃申报各级科研课题,对充分准备、积极申报而未能中标的课题申报人,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申报国家级课题奖励1000元;
申报省(部)课题获得科技局推荐,奖励1000元,申报市级课题获得卫计委推荐,奖励500元。
凡争取到国内外各种无偿赞助的科研经费,将视经费情况适当奖励有功人员。
第十七条 专利授权奖
对获得专利授权的专利项目(专利权人为我院,发明或设计人为我院在职职工)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发明专利400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200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项)。对于专利实施有偿转让者,按医院收益的15%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科研成果转化奖
对在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贡献的人员(包括研究开发该项科研成果的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医院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额度由医务部提出意见,经有关部门、领导批示后实施。
第十九条 学术论文、著作奖
对积极撰写学术论文、著作的人员,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论文奖励:
类 别 |
奖励标准(元/篇) |
||
论著 |
经验总结 |
个案报道 |
|
SCI收录 |
10000*F |
5000*F |
2500*F |
EI收录 |
5000 |
|
|
中华系列杂志 |
1200 |
600 |
200 |
核心期刊 |
600 |
300 |
100 |
统计源期刊 |
200 |
100 |
|
说明:SCI:“F”为影响因子,EI:非期刊论著:2000元。非第一作者单位的共同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第一作者单位奖励金额*20%(其中SCI:下限2000元)。
(二)国家承认的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及教材等奖励:
著 者 |
奖励标准(元/部) |
||
45万字以上 |
10-45万字 |
5-10万字 |
|
主编(仅限第一主编) |
20000 |
10000 |
5000 |
副主编(前三名) |
5000 |
3000 |
1000 |
编委、编者 |
500 |
200 |
100 |
出版社以新闻出版社规定的正式出版社为准。每部著作只奖励一次。
第二十条 对成功申报各级别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按要求举办的个人或科室,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奖励5000元/项;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奖励2000元/B级、3000元/A级(由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奖励500元/ B级、1000元/ A级(同上)
各级各类学术活动讲课费标准:
按院党政联席会决定的标准执行,其中院内专家讲课费标准调整为:省级学术活动1000元/项,市级学术活动300元/项,院内组织的全院学术讲座100元/项。
第二十一条 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科技工作者奖励:视年度情况由医务部提出,组织学术委员会评审,并报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第二节 专科人才奖
第二十二条 重点专科奖
经有关部门评审认定为国家、省、市重点学科的,创建年给予一次性创建奖,其他年度给予维持奖。
(一)重点学科创建奖
国家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奖励20万元,学科带头人:奖励5万元;
省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奖励10万元,学科带头人:奖励3万元;
省级专项重点学科(实验室):奖励8万元,学科带头人:奖励2万元;
省级专项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实验室):奖励6万元,学科带头人:奖励1.5万元;
市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奖励5万元,学科带头人:奖励1万元;
市级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实验室):奖励3万元,学科带头人:奖励0.5万元。
(二)重点学科维持奖
国家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奖励10万元;
省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奖励8万元;
省级专项重点学科(实验室):奖励5万元;
省级专项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实验室):奖励3万元;
市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奖励2万元;
市级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实验室):奖励1万元。
第二十三条 重点人才奖
经有关部门评审认定为省、市重点人才的,评审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他年度对通过年度考核的重点人才给予年度考核奖。
省医学重点人才:奖励8000元,年度考核奖4000元;
市医学重点人才:奖励3000元,年度考核奖1500元。
第三节 学历学位奖
第二十四条 学历学位奖授予在本职工作中积极投身医学事业,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坚持自学,提高自身素质,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高一层次的在职学历、学位文凭或证书的职工。学历学位奖励按照医院《进修培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奖励标准:取得大专学历,一次性奖励600元;取得本科学历,一次性奖励800元;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证书或取得本专业研究生学历证书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证书的,一次性奖励20000元。
第二十六条 申报要求:
(一)申报奖励必须与本人专业、岗位相一致并高于原有的学历、学位。
(二)愿意与医院签订相应服务年限的合同或协议。
(三)申报学历学位奖的个人,须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四)已享受医院人才引进待遇的,不得申报该项奖励。
第四节 质量安全奖
第二十七条 医疗文书
(一)季度病历评比,对优秀住院病历前三名,奖励300元/份,奖励分配如下:科主任20%,上级医师20%,书写人60%。优秀门诊病历奖励100元/份,奖励当事医生。
(二)省市病历抽查和院外病历质量检查中推荐的优秀病历,奖励500元/份,奖励分配如下:科主任20%,上级医师20%,书写人60%。优秀门诊病历奖励200元/份,奖励当事医生。
(三)年度病历质量评比前三名的科室分别予以1000元、800元、500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 抗菌药物专项整治
每季度药剂科对临床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排名,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排名前三名的医师每人奖励200元。
第二十九条 医疗安全
(一)根据《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及时、规范上报不良事件,杜绝差错、纠纷、事故,给予当事人奖励30元/次。根据《药品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及时、规范上报药品不良事件的给予当事人20元/次,网络直报员20元/次。
(二)发现科室、班组质量管理整改效果显著,值得全院分享、推广的,奖励科室负责人、班组长每项50-100元。
(三) 护理安全与质量提升
奖励办法按照护理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护理质量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第五节 荣誉奖
第三十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局、院级各类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按照以下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荣获国家级荣誉:奖励1000-2000元;
荣获省级荣誉:奖励800-1000元;
荣获市级荣誉:奖励600-800元;
荣获局级荣誉:奖励400-600元;
荣获院级荣誉:奖励200-400元。
第三十一条 评比竞赛奖
(一)获得两个文明范畴内各项评比活动取得前三名者:
省、部级分别奖励1200元、1000元和800元;
市、厅级分别奖励800元、600元和400元;
局级分别奖励600元、500元和400元;
院级分别奖励400元、300元和200元。
(二)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取得前三名者:
省、部级分别奖励800元、700元和600元;
市、厅级分别奖励600元、500元和400元;
局级分别奖励500元、400元和300元;
院级分别奖励300元、200元和100元。
第六节 贡献奖
第三十二条 合理化建议奖
(一)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积极采取措施,使医院避免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给予当事人每人每次500元奖励。
(二)积极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提高运行效率、改善服务流程等合理化建议与意见,被采纳的给予当事人每条200元奖励。
(三)在医院举行的年度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中获得前三等奖的,给予当事人分别奖励300元、200元和100元。
第三十三条 举报奖
医院鼓励职工对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医院有权利为举报人保密,并奖励举报人100-500元。
第三十四条 委屈奖
在医患纠纷中确因病人(或其家属)无理取闹,而工作人员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给予当事人100-500元委屈奖。
第三十五条 新闻报道奖
(一)积极撰写新闻通讯发表在各级新闻媒体上,正面宣传医院、科室及个人,对新闻撰写者给予奖励,部省级、市厅级、局级、院级分别给予500元、300元、200元、100元奖励。
(二)被各级新闻媒体正面报道,给医院、科室带来积极影响的,对被报道人给予奖励,部省级、市厅级、局级分别给予500元、300元、100元奖励。
(三)主动向宣传科提供新闻信息(非专职宣传员),被医院网站录用,给予当事人奖励20元/次,被局级及以上媒体录用,给予当事人奖励50元/次(同一篇文章就高奖励)。
第三十六条 网络管理员奖:基本奖励100元/月,大于5篇/月额外奖励30元;回帖大于30次/月额外奖励60元。
第三十七条 健康教育宣传奖:撰写科普文章发表在健康教育杂志、报纸、媒体上,给予当事人每篇奖励60元。
第三十八条 收到患者或家属锦旗、感谢信,经核实无误,收到锦旗的当事人奖励100元/次,收到感谢信的当事人奖励50元/次。
第三十九条 拒收红包奖:拒收红包,或通过其他方式返还红包的,经核实无误,给予当事人奖励100元/次,年终考核发放。
第四十条 安全贡献奖:全年无刑事案件、无治安案件、无火灾等安全问题的部门,奖励部门负责人300元,年终考核发放。
第四十一条 满意度奖:医院在省卫计委组织的第三方出院患者满意度函调中成绩突出,给予相关人员奖励,具体奖励措施由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医院学术科研奖、专科人才奖、学历学位奖、荣誉奖每年评审一次。质量安全奖、贡献奖按实际情况适时奖励。
第三章 罚 则
第一节 职业道德
第四十三条 医院工作人员服务中存在缺陷,被服务对象投诉,经调查属实的,视为有效投诉,视情节轻重,扣罚责任人100-300元/次。
第四十四条 严禁私自收费。医院工作人员擅自直接向服务对象收费的,处以收费金额5倍的罚款。数额大于500元,或被媒体曝光等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扣罚1-6个月绩效,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集体观念不强,挑拨离间,不能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在患者面前相互争论,予以每人每次500元处罚。引发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扣罚1-6个月绩效,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医务人员在诊治活动中,当着病人或家属指责其他医务人员的医疗、护理方案,引起病人误会、不满,造成不良影响的,扣罚责任人500元,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四十七条 科室负责人、护士长等对下级反映的情况不重视、不及时协调解决而引起医护人员、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之间矛盾激化的,分别处以科室负责人、护士长及科室500元、10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没收违规所得,扣罚责任人100-50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扣罚1-6个月绩效,并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服务规范的或未尽服务责任(指本职工作的服务责任)而引起服务对象投诉的;
(二)服务态度差、有“生、冷、硬、顶、推”等行为表现的;
(三)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
(二)违反医疗规范,私自转诊服务对象或以介绍服务对象就诊为由,收取“好处费”、“介绍费”的;
(三)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假医疗文书、假医疗证明或假检查报告的;
(四)索要、暗示、收受服务对象“红包”、贵重物品等回扣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会诊或私自行医的;
(六)未经医院批准同意,接受新闻采访的;
(七)未经批准外出参加新药、医用材料推广会和参加药品义卖、义诊等活动的;
(八)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相关责任人扣罚500-200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报请市卫生局对当事人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如是科室行为,扣罚科主任、护士长6个月的绩效工资,并给予科室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利用工作之便,假借服务对象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做检查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扣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五十一条 在医疗过程中因医务人员个人原因,与病人发生肢体冲突,引发不良后果,视情节轻重,扣罚l-6个月绩效,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或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二条 病区应积极收治已按规定办理住院手续的病人,不得拒收、推诿,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收治的,应报请科主任同意并写明缘由,经门诊收治医师同意签字后方能办理退住院手续,违反上述规定拒收、推诿、不及时处置病人的科室和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贻误病情,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和科室负责人分别扣罚1-6月绩效,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节 劳动纪律
第五十三条 无故迟到或早退一次扣罚当事人100元,1年内累计迟到或早退超过3次者,不得参加当年各项评先评优,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扣罚1-6个月绩效,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无故脱岗或串岗在30分钟内的,一次扣罚当事人200元。脱岗或串岗3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半天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扣罚当事人1-6个月绩效,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工作期间,未按规定着装、佩带工号牌发现一次扣款50元、在禁烟区吸烟发现一次扣罚100元。
第五十六条 未经科室负责人同意而私自调班、调休,发现一次双方各扣罚10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扣罚1-6个月绩效,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发现瞒报、虚报考勤情况,对科室负责人按瞒报、虚报考勤的天数乘以50元的标准予以处罚。科室不及时上交考勤表的(每月6日前),每次扣罚科室绩效200元。
第五十八条 未按规定参加医院或科室安排的会议及各类学习活动,缺席一次扣罚100元(值班人员、病假、产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除外)。
第五十九条 科室负责人未及时传达会议精神,每发现一次扣罚科室负责人或护士长100元。
第六十条 上班干私活,听音乐、玩电脑游戏、上网娱乐、打牌、下棋、带小孩、酒后上班、看与业务无关的书籍等,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扣罚100-500元/次。被有关部门或媒体通报,给医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扣罚1-6个月绩效,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职工因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或不服从医院安排,滋事取闹,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视情节轻重,扣罚当事人500-10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旷工1-3个工作日(含3个工作日),扣罚当月绩效;旷工3-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扣罚6个月绩效,全年旷工5个工作日(含累计)以上者,扣罚全年绩效;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可予以解聘。
第六十三条 未经医院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不归者可予以解聘。
第六十四条 职工年度考核结果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医院即予以解聘: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或医德医风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节 行政管理
第六十五条 上级或医院下达的时效性或指令性工作任务完成不及时,每推迟一天扣100元,影响工作或受到上级部门批评,扣罚相关责任人1-3个月绩效。
第六十六条 有关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出现工作失误,发现一次扣罚责任人10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扣1-3个月绩效。
第六十七条 对业务科室的请示报告,职能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需集体研究、会议讨论的,应适时开会决定后再答复,办理不及时(特殊原因除外)而影响工作的,扣罚科室责任人100-500元。
第六十八条 各级干部对严重错误行为熟视无睹,或知而不报、报而不查、查而不究,扣罚相关责任人100-500元,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准确上报各类原始数据,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数据失实的,每发现一起扣罚责任人一个月绩效。
第七十条 行政人员在对外活动中,影响医院形象和声誉,受到有关部门严肃批评或通报的,扣罚责任人500-10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上级或职能部门合理下达的工作任务,相关科室应尽职尽责的按时完成。如因抵触、推诿、延时造成工作被动及产生不良影响的,扣罚科室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100-500元。
第七十二条 计划内物资、常用药的供应满足率必须达到l00%。出现供应不及时或不满意现象(特殊情况除外),扣罚责任人100-500元/起。
第七十三条 物资必须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盘点正负差额不得超过1000元(调价因素除外),否则按缺陷论处,盈亏必须查明原因,盘亏超过1000元为事故,扣罚责任人500-2000元,情节严重者,必须按价赔偿,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科室医疗仪器及设备遗失或不按仪器操作规程无故损坏,必须按价赔偿,并扣罚责任人200元。擅自外借者扣罚责任人1-3个月绩效工资。
第七十五条 各级人员违反国家财经制度和医院财务管理制度,扣罚200元/次,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损失情况扣罚责任人1-3个月绩效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收费人员收错费,如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实,扣罚责任人100元/次。各部门严禁乱收费、漏收费现象。多收、漏收费的,扣罚责任人和所在科室多收、漏费全额的3-l0倍绩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每季开展满意度测评,对患者综合满意度85%及以下的病区、门急诊、医技、后勤科室,给予责任科室每人50元处罚。
第七十八条 安全管理
有以下情况,对相关科室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引发治安、刑事案件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一)接到安全隐患整改书面通知后,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扣罚科室500元/次,扣罚主要负责人200元/次;
(二)危险品在保管、存放、领用、消耗等方面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的扣罚责任科室500元/次,扣罚主要负责人200元/次;
(三)在院内计算机单机或计算机网络系统上使用外来存储设备,造成后果的,扣罚责任人500元/次;
(四)未按规定审批,擅自使用明火的,扣罚500元/次;
(五)药库(房)、财务室、易燃易爆物品贮藏室、贵重物品保管室、高档仪器设备室、计算机主机房、重要档案室等部门,严禁闲杂人员入内,发现一次扣罚责任人和所在科室各200元;
(六)未经综合部批准,擅自私接电源,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的,经查实,扣罚200元/次;
(七)人为造成消防通道堵塞、消防设施和器材损坏的,经查实,扣罚200元/次;
(八)部门水、电、气设施发生故障或损坏时,未能及时报告或报修造成损失的,扣罚当事人50元/次,所在科室扣罚100元/次;
(九)安全巡视不到位,值班期间未能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或发现异常情况后未能妥善处置,造成后果的,扣罚当事人一个月绩效奖。
(十)因相关科室或人员未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安全事故的,经查实,处罚责任科室或责任人500-1000元。
第七十九条 后勤管理
(一)下班后,工作场所门窗未关,水、电、气、空调未关闭的,一经发现,扣罚相关责任人和所在科室50元/次,造成公共财物失窃的,相关责任人和科室按原价赔偿。
(二)违反规定,将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擅自停放至办公或诊疗场所的,扣罚当事人100元/次。
(三)未按医院规定加强对集体宿舍管理,出现混乱的,扣罚相关责任人200元/次。集体宿舍床位由综合部统一管理、调整、安排,不服从安排的,扣罚当事人200元/次。
(四)后勤工作实行一站式服务,后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推诿扯皮、故意刁难的,经调查属实,扣罚责任人200元。
(五)无正当理由,不及时供应各部门所需物资的,扣罚相关责任人200—500元。
(六)维修不及时,服务态度差,经调查属实,扣罚责任人200元/次。
(七)利用工作之便,损公肥私,将维修材料外用,扣罚相关责任人一个月绩效。
第八十条 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城居、城镇、农合医疗保险)
(一)凡有借卡记帐和冒名顶替住院、门诊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的,属工作疏忽造成的,扣罚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20-50%;如属蓄意行为的,扣罚责任人当月全部绩效工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参保人使用《目录》外用药和自费医疗项目,如未征得病人同意而引发的投诉,以及对大型检查治疗项目(含特殊医用材料),未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急诊抢救除外)或征求参保人意见的,由相关责任人或所在科室支付全部费用。
(三)违反规定擅自让病人转院的,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支付全部费用。
(四)利用电脑系统盗用他人社会保险信息,将医疗费用记入他人名下,及虚开、买卖、转让门诊和住院票据的,扣罚责任人当月全部绩效,并给予行政处分。
(五)采取违规手段增加社会保险基金不合理支出的,人社局不予偿付的费用的,由责任人承担,同时扣罚责任人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并给予行政处分。
(六)若有下列情况者,对责任人(或科室)每项扣罚100-500元,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科室承担,并给予行政处分。
1、未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的;
2、未完整、准确将参保人的诊疗情况和费用信息录入电脑的,或录入的参保人基本信息、收费项目等与病历记录不相符的;
3、有以药换药、以药易物等行为的;
4、未按规定提供或伪造费用清单的。
(七)如违规被人社局处罚的,处罚金额由责任科室及相关责任人承担,并给予行政处分。
(八)凡违反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慢性病管理规定,对参保人员建立慢性档案资格审查不严,或协助参保人员违规建档的扣罚相关责任人200元/次。
(九)对已建立慢性病档案的参保人员,门诊医生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原则,按规定在门诊病历上记录配药品种、数量和用药方法及剂量,凡违规开药、超量开药扣罚相关责任人100元/次,情节严重被人社局处罚的,处罚金额由责任科室及相关责任人承担,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节 医疗质量、安全
第八十一条 医疗核心制度
临床医护人员在日常诊疗工作中须严格执行医疗核心制度,凡违反以下医疗核心制度的,给予相应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扣罚1-6个月绩效,并给予行政处分。
(一)首诊负责制:临床医师接诊初诊患者时,实行首诊负责制。凡经核实,推诿病人或不服从职能部门或总值班协调者,扣罚500元/次。
(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主任、副主任医师,无故不能履行查房职责,床位医生不能履行职责或不按规定及时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经查实,扣罚200元/次。
(三)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应讨论而缺少讨论或杜撰讨论记录者按重度缺陷病历处理。
(四)会诊制度:逾期或缺席会诊者,扣罚200元/次。
(五)危重病人抢救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对相关责任人,扣罚200元/次。相关科室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配合,扣罚100元/次。
(六)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应讨论而缺少讨论或杜撰讨论记录者按重度缺陷病历处理。被上级部门通报的,扣罚相关责任人和上级医师1-6个月绩效。
(七)交接班制度: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者(以交接班记录为准)扣罚200元/次。
(八)危急值报告制度:未严格执行危急值报告制度的医技科室责任人,扣罚500元/次,临床科室未做好登记或未做到紧急处置的责任人,扣罚500元/次。
(九)无抽搐电休克治疗治疗前未签署特殊治疗同意书的按重度缺陷病历处理。
(十)标本、报告签收制度:各病区、物流和相关检验检查科室须按要求做好标本、报告签收工作,未按要求签收,导致标本、报告丢失的,经查实,一次扣罚相关责任人1000元。对发错报告、错检标本、漏检项目的,扣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八十二条 医疗文书
(一)不合格门诊病历(包括病历封面缺项和未书写病历),扣罚责任人100元/份。
(二)不合格处方扣罚开具处方的责任医师20元/张。医务部组织处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处方,而药剂人员未报的,扣罚药剂科及相关责任人50元/张。
(三)不合格报告单扣罚50元/张。医务部组织的报告单检查中发现,而临床科室未报的,扣罚临床科室及相关责任人50元/张。
(四)不合格医技申请单扣罚开具申请单的责任医师20元/张,医务部组织的申请单检查中发现,而医技部门未报的,扣罚医技科室及相关责任人20元/张。
(五)对乙级病历责任人扣罚500元/份,按以下责任划分承担罚款:科主任20%,上级医师20%,书写人60%。
(六)住院病历如出现重度缺陷病历或丙级病历的处罚:
1、对丙级病历或中度缺陷病历,扣罚1000元/份,按以下责任划分承担处罚:科主任20%,上级医师20%,书写人60%。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接受病案书写再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2、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次年不得外出进修;
3、全年中同一人出现2份或以上丙级病历,扣罚当事人3个月绩效,延迟晋升一年;
4、在院级以上抽检中出现重度缺陷或丙级病历,对该病历的质量质控医师扣罚500元/份病历。
第八十三条 专项工作
(一)每月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专项检查,对抗菌药物使用率(月度)超过目标的科室视情况扣罚500-1000元绩效,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责任医师扣罚200元。
(二)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未达标的科室扣罚1000元绩效。
(三)临床路径工作中,应入径病例未入径的,扣罚责任人100元/例。
(四)传染病、院感填报工作中,传染病漏报1例扣罚责任医生100元/次,迟报扣罚50元/次。院内感染漏报1例扣罚责任医生100元。未执行手卫生制度扣罚责任人100元/次,手卫生执行不正确扣罚50元/次。
(五)应急处置工作中,接到应急电话,相关责任人拒绝到场的,扣罚500元/次,迟到的扣罚100元/次,未按规定保持通讯畅通的扣罚100元/次。
第八十四条 医疗安全
(一)医疗不良事件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者,扣罚500元。
(二)对重大医疗缺陷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者,扣罚2000元,造成医疗事故的另行处理。
(三)发生一般纠纷,经查实,院方有责任的给予当事人或责任医疗小组科室内部通报,同时视情节轻重,扣罚相关责任人200-1000元绩效。
(四)发生重大纠纷(出现患者死亡、患方堵门、纠集6人以上闹事、有伤人行为者),经查实,院方有责任的给予当事人或责任医疗小组全院通报批评,同时给予当事人或责任医疗小组所发生补偿和减免费用全额20-50%的处罚。
(五)发生医疗事故(经院外鉴定或院内专家讨论确定),根据院专家委员会讨论定性的责任轻重,当事人或责任医疗小组承担赔偿、减免金额20-100%的金额,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上述各种情况所发生的补偿和减免费用全额计入相关科室支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五条 护理质量与管理
根据医院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护理质量标准,对全院护理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按医院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护理工作奖惩细则》进行奖惩。
第五节 教学管理
第八十六条 教研室和教学任务的科室要按要求拟定教学计划、继续教育学习计划,无计划或未按计划完成教学任务,扣罚科室200元。
第八十七条 拒绝接受教学任务(包括理论教学、见习、实习),扣罚科主任600元/次,扣罚相关责任人200元/次,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八十八条 授课老师应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违反考勤制度者扣罚100元/次。
第八十九条 授课老师应有完整的教案,无教案者扣罚100元;教案不完整者,缺一项扣罚20元。
第九十条 初次上课的教师需经过试讲,合格后方可分配教学任务,未经试讲或试讲不合格而分配教学任务的扣罚科主任和当事人各100元。
第九十一条 进修、实习生无专业医师带教扣罚科主任和科秘书各200元/次,带教不认真者扣罚100元/次。
第九十二条 上级医师对参加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进修实习生所写病历应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修改,未及时修改者扣罚100元/次。
第九十三条 科室对进修、实习生定期安排学术讲座或病例讨论,未安排讲座或病例讨论的扣罚科室200元;未按计划执行,缺一次扣罚100元。
第九十四条 定期安排教学查房,无教学查房扣罚科室100元,不完善的扣罚科室50元。
第九十五条 年度因教学累计扣款超过500元的当事人,延缓一年晋升高一级技术职称。
第九十六条 认真执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轮转、培训及考核工作,结业考试不合格者扣罚600元,不予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六节 资格考试与考核
第九十七条 三基考核成绩作为当月绩效考核指标之一,及格(60分及格)但不合格者(80分合格)扣罚200元/次,不及格者扣罚400元/次。无故缺考或考试作弊者扣罚1000元/次,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无故缺考、考试作弊或2次不及格者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基考试成绩将记入医务人员个人技术档案,作为职称晋升、岗位聘用的依据。
第九十八条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次不合格者扣罚600元,工资按见习期(初期)标准发放,不发放奖励性绩效,直至考试合格;连续两次不合格者,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不享受其他待遇,直至考试合格;连续三次考试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九十九条 继续教育学分须符合要求,不符要求者,不予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一〇〇条 护理部组织的单独值班资质考核未通过者,取消当事人护理绩效技术职称能级奖励。
第一〇一条 护士定级考核未通过者,设定当事人岗位系数0.5;次年仍未通过者予以解聘。
第一〇二条 护士规范化培训当年未通过者,取消当事人护理绩效技术职称能级奖励;次年仍未通过者予以解聘。当年无特殊情况,未参加护士规范化培训者,按未通过考核处理。
第一〇三条 N1-N4护士分层培训考核,理论成绩及格(60分及格)但不合格者(80分合格)扣罚100元/次,不及格者扣罚200元/次;操作成绩不足90分,扣罚100元/次。
第四章 处 理 程 序
第一〇四条 加强院科二级管理,重在科室二级管理,各职能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对违纪违规行为均应按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实施经济处罚,严重违规的需上报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予以处罚。
第一〇五条 职能部门在督查中发现违反规定现象后,出示整改通知单,将违规事由和处罚意见等通知责任人或科室。
第一〇六条 严重违纪违规及制度外的违章行为,由医院相关部门调查取证,报告并依照有关制度提出处理建议,提请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一〇七条 责任人对处理结果不服,可逐级申诉,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应组织复议研究或报院党政联席会议裁决,并将结果告知责任人或科室。
第一〇八条 惩处程序:
(一)科室管理与惩处:对照本办法,科内经济处罚,并做好医院医疗服务质量检查(自查)登记本记录,医院督查小组每月检查中备查或对严重违规的上报各职能部门备案。
(二)医院惩处程序:由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听取责任人或科室的意见及陈述)。
(三)在实施惩罚中,违规涉及多项条款者,不能避重就轻,应按处罚金额大的条款执行,严重违规涉及多项条款的,经讨论决定后也可叠加处罚。
(四)经济处罚由财经部根据职能部门处罚结果予以执行,并通报全院。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〇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一一〇条 本办法自职代会通过之日起实行。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将参照本办法相近的条款及有关规章制度、诊疗常规、操作规范,由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以往规定凡与本《奖惩办法》内容相冲突的,以本《奖惩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