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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实施方案
时间:2016-03-25 | 作者:系统管理员 | 来源:
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实施方案
根据相关部门规定我院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性精神疾病实施单位,为方便广大参保人员,现将救治方案公示如下:
第一章 救治对象
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躁狂发作)或者双相情感障碍(抑郁发作),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实施定点救治、定额结算并接受全程规范化治疗。
第二章 救治程序
患重性精神疾病的参保人员救治程序如下:
1.病例诊断。能否进入路径并实施重大疾病救治由我院作出病例诊断。
2.救治申请与审核。对确诊需实施救治的病例,参保人员应向定点医院提出申请,定点医院应指导其填写相关定点救治申请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救治病例情况审核,对符合救治条件的患者进行登记管理。
3.医疗救治。医患双方要签订重大疾病救治专项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就医管理、补偿政策、违约责任等内容。定点救治医院要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住院流程》、《双相情感障碍(躁狂发作)住院流程》、《双相情感障碍(抑郁发作)住院流程》,规范开展救治服务。
第三章 救治费用标准
重性精神疾病治疗费用分为住院治疗费用和年度门诊定额治疗费用。住院治疗费用暂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结算,但总费用不得超过省限定费用标准,超出部分由定点医院承担。年度门诊定额治疗费用(含重性精神病所需的药品费用、检查和化验费用),为200元/月,每年不超过2400元。
第四章 待遇享受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在定点救治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首先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结算,然后由社会救助基金对其个人支付部分救助60%,最后由慈善基金对社会救助基金救助后的个人支付余额部分救助80%。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在定点医院救治时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慈善基金、分别根据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慈善助医办法按序分别进行补偿结算。